湖南省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湖南省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湖南省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表)的编制基础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其中:字母A表示货物类,字母B表示工程类,字母C表示服务类;每2位数字编码表示一级,品目最多10位数字编码,即每类最多有5级明细。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列举法,从最低品目穷尽列示所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品目范围。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纳入电子卖场,不再纳入集中采购的范围。驻长沙市区省级部门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长沙市区以外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既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也可以选择当地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
四、其他要求
省级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根据本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未纳入项目管理的零星采购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追加、调整采购项目、品目以及细化品目分类,应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级部门预算单位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的规定全部纳入电子卖场管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有关办法停止执行。车辆销售、会议服务、公务机票等特殊品目,在电子卖场中按照相关政策对供应商实行管理。
采购人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单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单次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人可以明确提出采购需求清单且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或工程量清单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电子卖场竞价。
各市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各市州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自行制定。各市州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应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示。各级财政部门应在2020年底前启用湖南省电子卖场,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的规定全部纳入电子卖场管理。启用电子卖场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有关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