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供应商对湖南省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提起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操作规程进行质疑答复。
第三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该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是指对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不包括采购预算、采购方式批复、采购活动记录、定标文件、采购合同及验收证明)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的日期不确定的,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日期;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是指对从邀请供应商起至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止,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磋商等各程序环节(不包括单一来源公示异议程序)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是指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二章 接收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提交的书面质疑函(附件1《质疑函》)。
第三章 形式审查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质疑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质疑供应商发出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
1、所有质疑事项均不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的;
2、提交质疑函的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和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是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取采购文件但未参与投标的供应商。
3、潜在供应商仅对采购文件以外的事项提出质疑的;
4、质疑供应商提交质疑函时已超过质疑有效期的(质疑函通过邮寄送达的,质疑供应商于质疑有效期期满前成功交付邮递的,未超过质疑有效期);
5、质疑供应商未按《质疑函形式要件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补正形式要件的;
6、质疑供应商就已答复过的同一事项又提出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
(二)质疑函不存在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但存在不满足以下形式要件的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补正形式要件后重新提出质疑(附件3《质疑函形式要件补正通知书》):
1、质疑供应商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未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人身份证明或非个体工商户未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的;
2、质疑供应商是法人,未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附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质疑供应商是其他组织,未提交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附件5《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质疑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未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6《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的;
5、质疑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存在授权事项未明确对质疑项目提出质疑、授权期已过或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未在授权委托书中签字等情形的;
6、质疑函未签字或未加盖公章的;
(1) 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非个体工商户应当由本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应当由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质疑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3) 质疑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告知质疑供应商补正形式要件后重新提出质疑的,应给予质疑供应商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补正期限。
采购人未授权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或质疑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接收的质疑函移交采购人。
第四章 受理
第六条 质疑函不存在第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或需要补正形式要件的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质疑函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向质疑供应商发出质疑受理通知书(附件7《质疑受理通知书》)。
第五章 调查
第七条 受理质疑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审查。
第八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需要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的,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可以征求有关供应商的意见。
第九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并参考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核实相关事实的,可以通知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依法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质证的,可以组织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当面质证。
第十二条 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或评审专家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无故拒绝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采购人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或评审专家拒绝配合调查为由超期答复或拒绝答复质疑。
第十三条 质疑事项调查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注重与质疑供应商进行沟通,但应当注意保密,禁止泄露下列事项:
(一)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专家及评审的有关情况(依法已公布的除外);
(三)公告之前的中标(成交)结果;
(四)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明细;
(五)其他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
(六)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事项;
(七) 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采购人在调查过程中,认为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采购活动,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六章 答复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答复内容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岗位应与质疑答复岗位相分离。
第十七条 质疑答复书(附件8《质疑答复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受理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变更(废标)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材料包括质疑函、质疑答复、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一条 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供应商书面撤回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终止质疑处理,向质疑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供应商出具质疑终止答复通知书(附件9《质疑终止答复通知书》)。
第七章 签收与送达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接收质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提供的材料后,应当即时在收件回执(附件10《收件回执》)上签收,收件回执一式两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一份,质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持有一份。
质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材料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保存邮寄单,打印邮件送达详情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质疑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供应商发出质疑答复书、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文件时,原则上应当直接送达,要求其签收送达回证(附件11《送达回证》):
(一)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二)受送达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三)受送达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若采用邮寄送达,应当在邮件封面上注明邮寄文件名称,并将邮件封面和邮寄文件并列拍照留存。3个工作日后,查看邮件送达详情,并打印邮件送达详情存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