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投资额、性质、建设单位、招标范围、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监理服务期质量要求、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地点等);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总监理工程师类似项目监理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配备建设工程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备情况,以及承诺其他监理员的数量。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第十一条 监理投标担保应当采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承诺按法律法规履行投标义务。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附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计算书)等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进行备案,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时,澄清、修改、答疑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参考国家和省有关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报价在最高投标限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下浮8%之间取值。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就中标价进行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公用工艺设备(建筑智能、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等)和管道(管线)及电梯、市政工程的工艺及公用专业设备(电气、给排水、空调、热工、自控等)和管道(管线)的造价应列入计算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投资额内,其中引进设备部分按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收费标准和方法进行造价折算。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自身情况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
(五)投标承诺;
(六)现场监理部机构;
(七)监理大纲;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在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应为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省外监理企业在我省参与项目投标的,应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通知》(湘建建〔2015〕190号)办理相关入湘事宜。
第十九条 在本省境内超高层、地铁等项目监理投标中,鼓励省外有业绩的企业与省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省重点工程项目和省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标,应有列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名录内的省内优势骨干企业参加。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和评标地点应设在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布查验结果;
(四)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五)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
(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承诺、工期、服务周期、总监姓名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七)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八)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项目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评标报告内容和格式按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及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内,投标人未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投诉,或者投标人有投诉但已处理完毕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中依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通知书报送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附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招标合同。
上述资料,在招标过程中已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的,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实际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备案。
中标人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对投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要求创建省优质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5%—10%;招标人要求创建芙蓉奖工程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10%—15%;招标人要求创建鲁班奖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15%—20%。实行优质优价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将相关优质优价条款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五章 异议和投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对异议做出答复,招标人不得进行开标、评标或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投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
就本规定第二款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按该款规定提出异议。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10日内。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以非法手段或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起异议或投诉。经查实,对恶意投诉的,按照相关规定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按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拒不改正、涉及到备案的,不予备案;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原因等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后,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从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并填写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见附表1):
(一)招标目标和项目范围;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须知和合同主要条款;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倾向性、诱导性意见。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1名招标人工作人员、1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应当离开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除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
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三)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四条 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见附表2)。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无企业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含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报价的。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十五条 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条件等进行检查和评价(见附表3)。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承诺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见附表4)。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符合(大于除外)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高于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六)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七条 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问题澄清通知见附表5,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见附表6。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见附表7)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见附表8)。
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本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监理大纲评审计分(见附表10);
(二)对现场监理部机构(见附表11)和信誉(见附表12)评审计分;
(三)对投标报价(见附表13)评审计分;
(四)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见附表14);
(六)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见附表15)。
第二十条 对评审项目的分值没有区间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分;对评审项目的分值有区间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独自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评标因素的评审计分为无效分:
(一)单项评审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
(二)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评审计分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亦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见附表16)。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按照《评标报告内容和格式》(附17)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六)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七)废标情况说明;
(八)投标人得分一览表;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不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