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第八条 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
评审因素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和信用评价三项内容。在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过多时,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个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九条 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集体评议,并依照评审得分的高低排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评审得分相同的,依次按项目管理机构得分、信用评价得分、评委票决顺序排序。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第十一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工作由其主持。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相关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它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十五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六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要求的。
第十七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审过程,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
第十八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二)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或税金没有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计取;
(四)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配备低于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八)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过多时,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从中确定15名投标人;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Ⅱ评标的,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过多时,可以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从中选择15名投标人:
1.按照信用评价与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2.按照信用评价与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10名,其余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详细评审因素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信用评价和投标报价。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包括施工方案、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工程进度计划措施、资源配备等。
招标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可以将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管理体系与措施纳入评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包括拟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信誉、类似工程业绩、技术和管理能力等。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要求拟任项目经理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质量管理和成本控制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现场答辩。要求项目经理答辩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
(二)用于项目管理机构评审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
招标项目相关指标,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
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将拟任项目经理获取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列示的安全质量管理表彰和奖励,以及市州安全质量管理表彰和奖励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信誉评审。
纳入评审的表彰和奖励应当明确工程类别和数量。同一工程获取两个以上(含本数)表彰和奖励的,按其所获最高奖项计分。
第二十五条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别采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其中:
(一)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按照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各自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
(二)没有在建工程的投标人,按照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满720天的投标人(以下简称:取得资质证书不满720天的投标人)按全省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的平均值计取。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分别采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其中:
(一)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按照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各自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信用评价分值;
(二)在信用评价申请地之外的市州投标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应当扣除信用评价申请地的社会贡献分值;
(三)取得资质证书不满720天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按全省平均值(不含市州社会贡献分值)计取。发生了信用评价标准中列示的不良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四)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
(二)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标准规范,并遵循国家、省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低于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企业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活动所需的信息数据采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第三十五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不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